案情简介
2020年初,离异的翠花经人介绍和同样处于离异状态的强子认识了,翠花勤劳朴实,强子英俊强壮,二人互有好感,不久就在强子老家举办了简单的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在翠花的鼓励下二人开始经营废品回收业务,翠花负责招揽业务,强子负责装卸、运输废品。骨子里翠花还是“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观念,翠花把收取的款项都如数转账给强子保管。二人日子越过越红火,结婚不久还购置了新车,分别添置了不少首饰。
任何一段感情起初都是美好如新的,翠花和强子刚开始也是甜蜜幸福的。慢慢的,翠花发现强子脾气暴躁,控制欲极强,很反感翠花和其亲友往来,经常因为一些琐事殴打翠花。更有甚者强子在一次矛盾中将翠花的鼻梁骨打骨折了,当时翠花已经怀孕,后来因为治疗需要不得不终止妊娠。这次给翠花无疑是巨大的打击,翠花选择了报警,后来担心对强子影响不好,同时她也深爱强子,选择谅解了他。强子不思感恩,反而变本加厉,不久后在双方的再一次争执中,强子殴打原告,并夺走翠花的手机、首饰等随身物品将其扫地出门。
后来翠花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了我们律所,义愤填膺的诉说她的不幸,对于翠花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同时也客观的给她分析同居关系不等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如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有约定还好,没有约定的话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难度较高。翠花在经过深思熟虑后还是决定起诉强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废品回收业务的收益款项以及共同购买的轿车。
诉讼策略
作为本案中翠花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翠花和强子是否形成同居关系?二、双方共同经营回收业务的收益是否是共同收入?如果是如何分割?三、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车辆如何分割?
针对本案三个争议焦点,由此展开律师诉讼策略:
首先,通过整理翠花与强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看双方的账目往来情况以及持续时间,证明双方同居时间以及同居期间经营废品回收业务的事实。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购车发票,证明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除此之外还提交了病历单、彩超检查报告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二人同居事实,以及强子系过错一方。
法院受理之后我方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强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支付宝账单明细,查找强子是否有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
案件前后开了三次庭,不出意料强子不仅否认同居关系,对共同经营废品回收业务一概不认。
我方认为:一、原告翠花与被告强子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大量微信转账给强子废品回收款可以印证二人已经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从病历单、彩超检查报告单可以证明二人在同居期间翠花曾怀孕,后因强子殴打翠花受伤需要做CT检查而不得不终止妊娠,门诊病历单上亦有强子本人签字,报警记录中记录的二人身份关系记载强子系翠花老公。故可以证明翠花和强子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二、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废品回收业务,原告虽未投资款项,但付出了人力成本,故双方同居期间的废品生意应系双方共同经营。同居期间购买的轿车首付款系二人共同出资,贷款系二人用共同经营废品回收业务所得收益偿还,故该车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二人同居期间用共同经营所得购买首饰共计花费人民币30000元,二人分手时,强子全部搜走,该款项系二人共同经营所得,应依法予以分割。四、被告强子在同居期间背着原告翠花私下取现60000元,有疑似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若被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原告有权要求对以上款项60000元,以及2022年2月7日该账户中的余额10780.71元进行分割。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依法认定了翠花和强子的同居关系,并认定双方同居期间的废品回收业务系双方共同经营。但双方同居两年,所有的生活开支均从废品营收中支出,款项混乱,无法确认具体营收情况,故法院仅分割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是银行卡内余额。涉案车辆综合考量车辆购买当时的价值、实际出资情况、共同还贷情况、车辆现价值等因素,酌定被告强子补偿原告翠花款项10000元。
现实生活中,基于各种原因考虑非婚同居的不在少数,他们在选择建立同居关系之时,除了需要承担社会价值的道德评判之外,在法律上也不享有保护。大部分人仍习惯以事实婚姻看待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没有进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陷入法律误区,以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财产分割,最终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奉劝有非婚同居或是婚前试婚打算的朋友们,如果确定对方是想要相守一生的人,对彼此负责建议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即便还是不想步入婚姻这座围城,那么也请事先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孩子的抚养、费用的分担等问题进行约定。同居,想说爱你不容易,既然爱,就要给足彼此足够的安全感,而有的安全感是法律给的,爱她,就和她领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