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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承揽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3-05-29 10:46 点击:
在劳动力市场,不同的用工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同,那么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不少人对劳动者、临时工、劳务工、派遣工、承揽人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等身份的理解存在混淆,导致因其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而承担了法律责任。其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均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区别这三者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这三种关系到底有哪些区别?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实质性标准作为区分的参考。

1.主体标准
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体。但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受雇一方一定是自然人,不可能是组织体。
我:

2.从属性标准
承揽关系中的定做人(雇主)不关心承揽人工作或劳务的过程,只关心工作或劳务的结果。虽然定做人(雇主) 也会提出一些要求和指令(但这更像是一些建议,而且着眼点是为了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定做人心意,并非要控制承揽人工作过程),但承揽人依然可以自主决定工作的方式方法,即使承揽人不听从定做人的指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特别强调劳动者对雇主的服从,雇主控制劳动者劳动或者提供劳务的过程,这一点是核心区别。但是这种控制并不必然表现为雇主时刻监督劳动者工作,而是雇主通过 规章制度、工作指标、报酬发放、职位升迁等多种奖励或者惩戒手段来促使劳动者遵守雇主对劳动或者提供劳务过程的指令。
我:

3.报酬发放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领取报酬的方式要么是一次性领取,要么是按照工作进度领取,或者是按照劳务数量领取(这一点与劳动关系中的计件工资很相似,但通过运用从属性标准即可以将其区分开来),其报酬标准往往是按照市场价格一事一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报酬一般都是有规律的定期领取,正常情况下数额变动不大。
 
4.生产资料提供
承揽关系中,用于工作的生产资料一般由承揽人自备,即承揽人自带工具。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雇主提供生产资料。
 
5.继续性标准
承揽关系一般是即时性的、一事一议的,即生意要一单一单地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则属于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往往呈现长期性、 稳定性特征(劳动合同表现得比较典型,但劳务合同表现得相对较弱,甚至于在这一点上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更相似一些儿)但是,劳动合同类型中也有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关系与承揽关系的 “一事一议” 具有类似性,运用从属 性标准同样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
 
6.替代性标准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一定要由劳动者亲自履行合同义务。
 
裁审要点:
 
 
01
注意审查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和性质,根据不同的排列组合将其列入可能的法律关系类型。劳动关系:单位一自然人;劳务关系:单位、自然人一 自然人;承揽关系:单位、 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
 
02
注意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力度和方式。管理力度强、管理劳动全过程及劳动结果的,劳动关系可能性最大;管理力度弱或无,侧重管理劳动结果的,劳务关系可能性大;不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只注重劳动成果特别是有形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的, 承揽关系可能性大。
 
03
注意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形成“ 用工关系” 时的约定, 判断双方形成法律关系时的意思表示与合意。

实操指引:

01
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应当规范招聘用人程序,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要求劳动者学习和签署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02
用人单位欲采用劳务方式用工的,应当建立以劳务成果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以成果为劳务费用支付标准,减少或者杜绝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干预和管理。
 
03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 体现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在具体履行过程中要体现出协议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具体特征。